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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报及社科类综合刊2024年第3期法学要目汇编

高校学报及社科类综合刊2024年第3期法学要目汇编

时间: 2024-07-10 |   作者: 65mn弹簧钢板价格

  北律信息网(北宝)陆续推出2024年法学专刊、高校学报(法学文章)及社科类综合刊(法学文章)月度目录盘点。核心范围参考CLSCI、CSSCI(含扩展版)(2021-2022)及北大中文核心评价标准。 本期推送高校学报及社科类综合刊共34家期刊2024年第3期法学要目。

  内容提要:合作备忘录是部际信用合作治理的重要方式。不同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合作备忘录既是公法协定中的部际协定,也是一种契约治理形态。合作备忘录遵循契约相对性一般原理,具有相对效力,但这种效力相对性也是相对的。由于科层制特有的权力结构与行政服从义务、不完善的信用立法、对个人利益的保护等,合作备忘录的效力溢出至地方公权力主体和相对人。合作备忘录具有补充信用立法、强化行政协助、促进参与式治理等优势,也存在冲击法律体系、违反法律保留原则、规避监督、缺乏合作保障等不足,因而需从合法性、规范性、民主性等方面加以优化。

  内容提要:中国有关行政裁决救济的规定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之中,呈现出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俱有、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等多种模式并存的立法现状。在理论上,学界亦相继提出“两者择一说”“两者合一说”“新型诉讼说”等多种方案。行政裁决救济有其特殊的内在机理,需回归行政裁决之本质,恪守基本的司法原理,并遵循司法最终解决、纠纷实质化解和便宜当事人三项原则。为此,较为科学和周全的制度安排应是,将“裁决结果”与“裁决行为”区分开来,采取严格的双轨制。当事人若对行政机关化解民事纠纷的“裁决结果”不服,应以民事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若对行政机关化解民事纠纷的“裁决行为”不服,如裁决人员出现违法渎职行为,应通过行政内部监督机制或纪检监察机制解决。

  内容提要:在全球化条件下,国际金融规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随着全球一体化程度的加深,现有国际金融规制已然发生异化,国际金融标准(规则)中所融入的主权国家利益诉求的非对称性问题尤为明显,“熟视无睹”可能会触发主权国家之间的国际金融规制冲突。进一步深挖招致国际金融规制冲突的原因,主要是国际金融立法阶段的透明度和民主性不足所致。鉴于此,一方面,能够最终靠落实公众参与来加强国际金融立法程序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可以建构分层级的国际金融规制结构,在实现权力(利)配置均衡性的同时,确保国际金融立法程序的正当性。

  内容提要:目前,月球活动正进入新的阶段——月球站所的筹备与建设。然而,现有相关国际法规范尚需完善,其中月球站所的法律地位是需首要考虑的问题。对月球站所法律地位问题的思考始于月球站所活动的特殊性:以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长远目标,开展于天体之上,将对天体表面固定区域进行使用且产生事实上的活动范围。合乎《外空条约》的月球站所建设是为全人类谋福利的自由探索和利用月球的活动,不存在既排他又永久地使用月球表面区域的情形,且在互惠基础上对他国开放。为此,建议在国际月球科研站活动中考虑“非排他”和“有时限”二者择一的规范路径以履行相应的国际法义务,并且明确国际月球科研站对他国开放的“互惠”前提与“参观”范畴。同时,需将月球站所的四个方面作为判断其法律地位的具体考量因素,即月球站所的使用目的与活动范围大小,月球站所的可移动性,月球站所的有效期以及月球站所信息的通知、更新与公开。

  关键词:月球站所;不得据为己有;自由探索和利用;《外空条约》;国际月球科研站

  内容提要:目前,外空军控规则的走向出现了明显分歧。一些国家提出所谓的“空间威胁”概念,意图推进“负责任外空行为准则”。威慑与威胁紧密关联,没有威胁就没有威慑。当代国际法承认有限度威慑的合法性,也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承认部分威胁的合法性。《联合国》中的威胁主要是指“武力威胁”,如果适用于外空领域,必须对空间威胁的所有可能要素加以分析,包括主观(意图)、实施主体(是否可归结为国家)、行为表现(可衡量、可归因、可证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等,换言之,需达到一定的门槛——一定要具有诉诸武力的极大可能性。一些国家列举的所谓“空间威胁”具有选择性和针对性,存在着覆盖不全和依赖主观判断的缺陷,依照现有国际法进行解释,这些所谓的“空间威胁”不能被确认为国际不法行为。当代国际外空军控规则是大国奉行威慑战略下彼此达成妥协的结果,如果无视这一历史趋势,强行推进有利于某些国家保持太空军事优势的规则,必然会破坏战略稳定与平衡,最终严重损害国际社会防止外空军备竞赛(PAROS)的集体努力。

  关键词:空间威慑;空间威胁;防止外空军备竞赛(PAROS);威慑战略;外空军控规则

  内容提要:“星链”避碰事件凸显了太空物体碰撞风险,太空交通管理法制化问题再次引起国际社会关注。人类探索和利用太空活动的步伐加快,对太空交通管理的法制诉求亦与日俱增。目前,尽管有一些国际公约或国际软法为太空交通管理法制化提供了法律原则,但是调整太空交通管理的专门性条约仍然缺失。在太空交通管理国内法制方面,美国试图通过先行制定国内规则,掌握太空交通管理的国际规则制定权。因此,中国太空交通管理法制化任重而道远。为此,应当加强双边合作与协调,借鉴公海交通规则,完善中国太空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政策,为中国从航天大国转型为航天强国贡献法治力量。

  内容提要:当前,低轨大规模星座外空治理面临的问题包括轨道频率资源有限、卫星相撞风险、环境污染等问题。各国对低轨大规模星座的近地轨道部署依旧在稳步推进,加上当前低轨大规模星座建设缺乏有序监管,国内与国际就低轨星座治理尚未达成共识,协调和完善低轨大规模星座外空治理迫在眉睫。因此,通过归纳低轨大规模星座外空治理规则之不足,从治理政策及立法动向层面,分析中国、英国、美国等的国内治理环境,提出国际治理之完善建议与国内外协调治理之构想,即明确外空和平发展的底色和基调,强调空间命运共同体发展,合理规划利用联合国相关平台来积极改进现有规则,同时强化各航天国之间的现有合作机制,旨在对低轨大规模星座的外空治理和相关治理规则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外空;低轨大规模星座;二元治理;空间命运共同体;外空轨道资源治理

  作者:杨建军(中国政法大学)、张凌寒(中国政法大学)、周辉(中国社会科学院)、程莹(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郑志峰(西南政法大学)、韩旭至(华东政法大学)、赵精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周瑞珏(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内容提要:近期,《人工智能法(学者建议稿)》《人工智能示范法2.0(专业的人建议稿)》等人工智能立法建议稿相继涌现,加速推动人工智能立法成为学界主流观点。然而,人工智能立法的立法目标、立法体系、具体规则等事项依然存在比较大争议。为此,本刊特刊发专题笔谈,邀请了来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的知名专家,就人工智能立法的立法逻辑、立法体系、内容模块等核心议题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讨和观点交流。

  内容提要:中国古代社会有着数千年的立法、司法经验,“礼刑合一”“礼主刑辅”“疏而不漏”及稳定的法律形式与变通的法律形式相结合,有效地解决了法律与道德、法律与社会及法律与时势的矛盾。以儒家为底色的法律体系,不仅兼容了法家思想,而且连接了历史与现实,使夏商西周的礼治经验与春秋至秦的法治经验得以有效的利用,使王朝确立的主导法思想与社会广泛认可的主流价值观取得了一致,从而有效地保障了社会的长治久安。

  内容提要:计算机技术与法学的融合促进了计算法学的形成。计算法学注重通过计算机技术对法律进行编码,用计算机代码表示、适用、解释和履行法律,甚至执行法律。为推动计算法学的逐步发展,学术研究必须回答“法律怎么来实现可计算”这个基本的理论问题。研究之后发现,在方法论和认识论视角下,有法律信息检索的智能化、法律合规标准的动态规则化、法律学术的数据化、法律规制工具的代码化,以及法律认知的可识别化五种途径实现可计算目标。同时,通过对这五种途径背后有代表性的不同流派与设计理念的提炼,可在理论上回答和论证“法律怎么来实现可计算”的问题。这种“一花五蕊”的繁荣景象大大拓展了计算法学的疆域和学科前沿,在理论上初步构建了计算法学概念的外延。要完善计算法学的理论体系,还应在本体论之上构建概念内涵。从方法论和认识论到本体论的升华,是计算法学走向成熟和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必然路径。

  内容提要:专项债券作为当前我国地方政府举债的最主要形式,由于实践运行与“项目制”财政逻辑有所偏离,其调适公共风险与财政风险、隔离金融风险与财政风险的作用正面临衰减困境,从而可能诱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专项债券金融风险的规制应落脚于项目风险治理,并依循系统联动逻辑而有序展开。首先,须推动专项债券发行权与地方发展权的充分匹配,通过优化“代举—使用”制度而协调举债权力,进而从专项债券的发行源头规范公共风险的财政对冲机制;其次,要促进地方政府举债权与项目投资权的深度协调,通过规范“管理—偿还”制度来夯实投资责任,为防止项目风险演化为财政风险,在专项债券的使用全程构塑阻断机制;最后,还应实行专项债券国家监管与市场约束的双向协同,通过健全“监督—参与”制度以落实多元共治,从而在专项债券的薄弱环节针对财政风险金融化的趋势设计防御机制。

  内容提要:建设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相应的政策工具。分析我国营商环境治理的政策工具选择,既要把握现实的政策,又要具有理论思维。本文基于政策工具选择理论,建立政策工具组合分析框架,运用内容分析法,对2014—2022年我国国家层面营商环境治理的51份政策文本进行编码分析。不难发现:我国营商环境治理中的政策工具选择表现为资源供给、需求整合及环境法制三类。资源供给类政策工具以政务服务提升作为主要手段,带动技术、资金等资源的投入。需求整合类政策工具以满足市场主体需求为主,将企业未来的发展与市场塑造进行耦合。环境法制类政策工具强调强制性手段的合理运用,通过法规制度来规范营商环境的发展。未来,我国营商环境治理还要一直推进政策工具创新,逐渐完备政策工具的具体类型,注重政策工具的科学运用。

  内容提要:在家族信托的实践中,都会存在委托人保留部分本应属于受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保留是由家族信托的特性决定的,这一方面能够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增强了家族信托运行的安全性,另一方面也给加大了委托人的义务与法律责任。从理论上说,信托一旦成立,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就应该专属于受托人享有,委托人无权干预。家族信托委托人在信托成立、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后,仍然对信托财产享有一定的管理、处分的控制权,委托人的权利保留。虽然我国信托法已经赋予委托人较高的法律地位,但是仍存在权利保留的制度空间。委托人的权利保留以不影响受托人意思独立、信托财产独立以及侵害受益人利益为限。过度权利保留家族信托有一定的概率会被认定为虚假信托或者被击穿而无效,委托人设立信托时转移给受托人的财产应当作为委托人的责任财产,不受财产隔离的信托利益保护,明知委托人存在上述行为依然接受其信托行为的受托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内容提要:现代的英美法系建立了覆盖范围广泛,功能更加多样化的信托登记制度。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区以物权公示制度为路径依赖,建立了以“对抗第三人”为目的的信托登记制度。而我国《信托法》第10条则遵从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规定了严格的“登记生效”的信托登记制度,因此导致了我国信托登记制度至今难以具体落实,与目前的营业信托登记、慈善信托备案制度的实践相脱节,不动产、股权等非资金类信托无法直接有效设立,间接设立这些信托需要缴纳高昂税费的后果。我们该对以物权公示制度为路径依赖的信托登记制度进行反思,对信托登记制度的实质与功能进行重新定位。信托登记的实质是信托法律关系登记,应该将信托登记与信托财产物权变动登记相分离。在不与《信托法》规定相冲突的情况下,以“功能主义”为指导,从保障信托设立的有效性,彰显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信托监管及争议解决提供基础分类登记服务的功能出发,建立功能明确、职责分明的全国统一信托登记公示体系。

  关键词:信托登记;登记对抗;登记生效;功能主义;信托财产独立性;分类登记

  内容提要:慈善信托在共同富裕、第三次分配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具有目的慈善性、受益人的公众性、税收的优惠性和受托人的信义性等特征,但慈善信托具有被滥用之虞。由于相关监督机制存在缺漏,可能会引起慈善信托对其使命的“失灵”,以及由于治理不善或缺乏保障透明度的机制,使慈善信托运作效率低下。为此,国际政府间组织以及欧美一些国家按照国家父权原则赋予检察机关检察监督的权力与职责。通过比较研究,以国家父权原则为依据,探究慈善信托检察监督之深层动因,分析对其进行检察监督的实践要义,明确检察机关的主要权责在于通过对慈善信托的监督,保护慈善资产及公众受益人的利益,确立慈善信托检察监督的对象即信托有没有慈善性、受托人义务有没有信义性、税收优惠有没有合法性,以及为防止偏离慈善目的而适用近似原则时有没有近似性。同时,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诉讼权强化对慈善信托监督的保障,以应对潜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保护公益事业。

  内容提要:韩非子的法学说在吸收和转化黄老道家思想观念的基础上形成,其核心理念包括“因道全法”“法因人情”和“守法责成”。“因道全法”是韩非子法学说的哲学基础,它主张遵循自然界的客观规律来实现“法治”。通过将“道”引入法的概念,韩非子在形而上层面论证了法的权威性、恒常性和无私性,这是他对黄老道家“道生法”理论的继承和改造。“法因人情”是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实践过程。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在实行法治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人情的客观规律。与黄老道家主张的“先德后刑”不同,韩非子主张“厚赏重罚”以激励人们遵守法律。韩非子还将黄老道家的形名理论简化为君主的形名之术,从而使“法因人情”具体化为君主对官僚行为的督责之术。韩非子建构法学说的最终目标是,君主通过“守法责成”以实现“不急法之外,不缓法之内”的理想之世。通过对黄老道家与韩非子的比较研究,可以呈现出韩非子“法”学说常常被忽视的另一种形态,同时也能更加进一步厘清先秦时代复杂的道法关系。

  内容提要:我国现有立法明文规定了债权原则上可让与及其例外情形,但是,由于《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缺失,只能以“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为名规定债权转让,这样的立法安排本身就面临体系解释困境。对于请求权及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让与,则出现了立法空白。其原因可能在于,立法者认为债权与请求权是可以互换的概念,两者并无实质区别,法律中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可以自动适用。由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与普通债权存在较多相似之处,都表现为“请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再加上都会存在的认知分歧,审判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大量存在。为了澄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让与,既需要对请求权与债权的概念进行深入辨析,又需要考察是否可让与的法律基础及不同立法选择的利弊。在立法中肯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让与性,并不会带来法律的解释与适用混乱,同时,也需要规定不可让与的例外情形,以达到立法体系与法律适用的规范和统一。

  内容提要:本文聚焦麦格理银行与万达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案中的公共政策司法审查问题展开论述。即使在单边制裁盛行的背景下,中国法院并未因本案涉及制裁和中国企业利益就支持万达公司的公共政策抗辩。解析《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中公共政策的定义和各缔约国的实践,经济制裁被纳入公共政策只限于特定场域和条件。在中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经济制裁和以《阻断办法》为代表的强制性规则并不必然等同于公共政策,中国的公共政策是以法律根本原则、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保护为司法审查标准。

  内容提要:DS543案使得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泛化问题再次成为焦点。本案中,专家组片面解读公共道德与经济目标的联系,对关税措施是否被设计为保护公共道德采取回避态度,并拒绝对关税措施是否应局限于违反公共道德的产品发表意见,模糊了公共道德与经济政策的概念,强化了公共道德例外的泛化倾向。公共道德例外泛化不仅导致WTO在类案中适用条约解释产生差异,还成为贸易保护主义和道德帝国主义主张行为豁免的依据。WTO应在价值平衡的基础上重新审视公共道德与经济关切的差异,并对公共道德目标、有关措施结构与设计的证明和审查标准作明确规定。中国应善用国际法规则泛化公共道德的单边主义行径,同时吸取美国教训,利用合法手段维护中国道德权益。

  内容提要:在各电子商务平台中都会存在B2C仲裁条款,域外立法对其效力持不同观点,以欧盟、英国和美国最典型。产生两种截然相反态度的最终的原因是欧盟和美国在消费的人保护立法上的不同法律传统和法律体系上的关键差异。在中国,消费合同中存在B2C仲裁条款的泛行业化趋势,法律规制欠缺,司法实践对该类条款效力认定不一。分析域外这两种相反立场的根源,再结合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诉讼性质可看出,中国应采取特别规制的路径:认定“B2C强制性仲裁条款”无效;符合生效要件的“争议后B2C仲裁条款”有效;消费者自行勾选了仲裁的条款需结合其有没有真实选择权进行效力判断,且在立法上引入限制,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成消费纠纷仲裁的立法本意。

  关键词:B2C仲裁条款效力;消费仲裁;消费合同;消费者保护;不公平合同条款

  内容提要: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水平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们国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民营经济领域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必须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平等和自由为立法原则,遵循法律价值判断问题的两项实体性论证规则。

  关键词:民营经济促进法;基础性法律;平等原则;自由原则;价值判断;论证规则

  内容提要:民营经济是推动我们国家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从国家层面对民营经济进行专门立法是对民营经济由政策促进到立法保障的需要、是统筹推进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的需要、是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基于我国现有民营经济规范的现实特征,考虑到立法功能的实现等原因,促进型立法应当是我国民营经济立法的定位选择,但是促进型立法因其软法规范较多可能带来权威不足,过于倚重激励机制可能会引起手段和目标偏离,也需要提前预防。体系化是科学立法的关键维度,民营经济促进法在体系外部要合理衔接宪法、地方民营经济专门立法、其他单行立法以及民营经济政策;在体系内部,民营经济促进法要实现从目标到规范、从原则到规则两个层面的体系构建。

  内容提要:民营经济高水平发展本质上要求民营经济发展实现法治化、制度化。非公有制企业的制度易成本比较高,非公有制企业“家族制”“泛家族化”管理模式有内在缺陷。从法治视角看,民营经济面临的困境主要有立法供给不足、多头执法随意执法重复执法、“四新经济”合法性难题、非公有制企业家财产权益保护不足、行业自律功能缺位以及合规建设发展迟滞等。应加快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构建“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执法新模式,落实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家财产权益保护制度,建立高效运行行业自律机制,建立民营企业合规激励机制。

  关键词: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市场经济;发展行政法;营商环境;财产权益保护

  内容提要:传统法理学和法社会学研究在回应“法律是什么”这一本体论问题时均采用了化约主义的理论框架,难以充分说明日益复杂的法律实践现象。一种非化约主义的法本体论将持有形态发生学的观点,把法律视为由异质性实体所构成的实践网络,其区别性特征是在其中浮现的一种整体性网络特征。在这种形态发生学观点下,法律实践网络中的异质性实体被称为“司法变形体”,它们一方面具有各异的特性,另一方面又都具有通向法律之整体的法律途径;要发现这种法律途径,则需要法律实践中的人类参与者秉承实践所要求的内在主体性。法律实践网络的区别性特征是它提供了一种独特的实践动员形式,将具体实践行为可归属化,与其实践主体用肤浅而形式化的途径联系起来。非化约主义的法本体论补充了现有法本体论的概念分析进路和经验研究进路,能更充分地说明法律实践中日益兴起的技术现象。

  关键词:法律本体论;法律实践网络;非化约主义;形态发生;拉图尔;司法变形体

  内容提要:在当今风险社会的数字时代,法律的安全价值引人关注,法律的安全价值实现路径值得探究。从社会结构转型、安全价值观念变迁与法律形态转变的宏观视角观察,法律的安全价值实现路径大致可归结为三种样态:义务本位型路径、个人本位权利型路径和社会本位权利型路径。这三种路径分别生成于压制型法律形态、自治型法律形态和回应型法律形态之中,相应地分别体现着秩序型安全价值观、自由型安全价值观和综合型安全价值观。目前我国的法律形态正在由自治型法转向回应型法,安全价值观念正在从自由型安全价值观转向综合型安全价值观,法律的安全价值实现路径样态呈现为由个人本位权利型路径向社会本位权利型路径的转变过程。针对我国法律的安全价值实现路径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从优化综合型安全价值观念、健全回应型法律形态、调适法律的安全价值实现路径具体样态等方面加以解决。

  内容提要:通过检视既有制度及实践发现,我国现有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机制存在程序启动权属不明、递进式启动方式欠妥、前置程序适用不当等问题。虽然域外证券群体诉讼区分为私人执法模式和公共执法模式两类,但将司法审查嵌入证券群体诉讼的启动阶段、采用平行式的启动方式是其通行做法,且制度的良好效果已被实践证实。我国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机制可从增设启动阶段的司法审查机制、变更递进式启动方式为平行式启动方式、宽松选案规则中前置程序的要求等三个层面予以完善。

  内容提要:关于合作制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公证法》和公证改革文件缺乏明确回应,学理上对其认识也存在纷争和理论局限。专业性社会服务机构是捐助法人的一个子类型。合作制公证机构是否应定性为专业性社会服务机构,本质上乃是其能否定性为捐助法人的问题。决定合作人能否依出资份额取得分红的重要的条件是合作制公证机构目的事业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决定其出资份额能否被继承的重要的条件是合作制公证机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与组织形式的人合性。合作制公证机构的构造条件与财团法人存在根本差异。合作制公证机构应当被认定为非法人组织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专业服务机构。特殊的普通合伙在组织构造、财产基础和责任承担以及目的事业方面与合作制公证机构具有一致性。

  关键词:合作制公证机构;社会服务机构;特殊的普通合伙;捐助法人;特别法人

  内容提要:长视频版权方与短视频平台之间的矛盾是愈演愈烈的长短视频之争中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短视频版权侵犯权利的行为中平台责任的认定亟须得到明确。合理使用情形的排除是平台担责的前提,重点是对“适当引用”条款的理解,应通过非实质性引用和比例原则检验引用是否适当。避风港规则是判断平台是否被归责的标准,红旗原则是排除避风港规则适用的例外。平台对用户上传内容的实质审查义务取决于平台对内容的版权性接触事实或接触可能,但平台对内容的合规审查义务并不必然触发其对内容版权合法性的审查义务。提供网络服务的类型是平台担责的基础,平台身份越靠近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越有可能通过避风港规则免责;反之,平台身份越靠近网络内容提供者,越难以通过避风港规则免责。

  内容提要:犯罪证明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发轫于犯罪论的阶层构造理论具有融汇性品格,可以上升为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理念共识,并在实践先行的犯罪证明领域提炼并倡导阶层构造理念。辩证唯物主义特别是否定之否定规律是该理念的哲学基础,从客观到主观是该理念得以凝炼司法真知的方法论依据,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是该理念的制度展开,阶层递进的司法权能观、程序事实观、证明标准观是有效获取司法真知的直接保障。犯罪证明阶层构造理念应在实践智慧指引下保持自我更新,成为立法及制度革新的牢固基础。

  关键词:两个争论;犯罪证明;阶层构造理念;审判中心主义;司法线.新时代司法改革现代性与治理性之间的矛盾与平衡

  内容提要:中国自20世纪末开始的多轮司法改革具有现代性和治理性的双重特征,承载了民众向度与国家向度的双重表达。司法改革中这种民众向度与国家向度的不同表达,会在更深层次上导致来自司法改革现代性特征与治理性需求在结构、价值和效率等层面的错位,表现为权力架构与地方环境对司法改革的制约、实质法范式对形式正义与规则理性的消解以及司法改革背景下的“人案矛盾”。走出司法改革困境的长久之计,是在国家治理性与社会现代性之间的社会辩证运动过程中,提出维持司法改革现代性-治理性结构动态平衡的共识性原则。

  内容提要:数据交易安全合规指参与数据交易活动的企业内外部各方主体进行的维护数据安全合规的治理活动。刑事治理是由各方主体参与的惩治和预防犯罪的过程,具有过程性。数据交易安全刑事合规是刑事治理的重要方面,可分为事前合规和事后合规两个阶段。《信息安全技术数据交易服务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和《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安全合规指引》及配套清单采取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列举了数据交易主体、数据安全管理体系、数据来源、数据产品可交易性等方面的合规要求。数据交易安全合规清单具有“软法”性质,“软法”与“硬法”相结合,形成企业刑事合规的规范体系。刑法依据数据交易主体及行为场景的差异,以不同的罪刑规范保护数据交易行为所涉及的多元法益。数据犯罪的空白罪状具有定罪指引作用,也为企业合规的开展留下了空间。在实践中应注重数据安全关联罪名适用与刑行衔接,将企业刑事合规融入刑事司法过程并与行政监管相协调。同时,积极发挥企业合规清单的刑事治理机能,构建和完善激励机制、滤罪机制、评估机制,实现合规清单治理的出罪机能与治本效果。

  内容提要: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作为合规制度体系中的程序出罪模式,是企业合规激励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部分涉重罪案件的企业尝试运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予以出罪,这既是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和企业犯罪特征的要求,也是推进诉源治理和中国公司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然而不容忽视的是,重罪案件中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在我国仍存在若干程序性机制障碍和“双不起诉”的争议。应当在确立检察机关对公司合规不起诉改革主导责任的基础上,适时推动改革在立法层面的合法性支撑,构建合理的企业与自然人二元化归责体系,同时落实重罪案件企业合规改造中检察机关的监督审查职责,充分的发挥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精神。

  内容提要:虚拟货币是一种通过数字技术创建、存储和传输的具有类货币属性的虚拟财产,因其独有的去中心化技术而不受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可以在全世界内自由流通,免受政治因素和国际汇率等影响。不同于传统货币,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自主性、可分割性、不可篡改性等特征,使得各国对虚拟货币法律属性的认定不完全一样。时下,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在我国监管政策和司法实践中均存有分歧,致使数字化的经济向前发展的同时,相应的法律规制却无法同步。通行的“货币说”“虚拟财产说”“证券说”等观点,不能离开精准监管的内核。故此,区分我国不一样的数字资产,按其特定属性实施双轨制的法律属性判定,有利于实现更高效的资源配置,有助于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科学打击,有益于虚拟货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内容提要: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既是个体的主观活动,也是共同体行为的客观准则。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既要借助文化手段,更要通过法治手段对其做调整和规范。在“中华民族”已经写入宪法、民族平等成为社会共识的背景下,法治保障的政治基础和思想基础得以确认。基于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整体要求,未来需要从提升“中华民族”的宪法表达,精准把握民族区域自治内涵,明确民族自治地区发展立法的责任主体三个方面,加快构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保障的规范体系。

  内容提要:祖国统一共识是习法治思想在推进祖国统一大业所涉总体国家安全观践行领域的方法论层面,衍生的系统性、统摄性应对方略。其作为一种强调达成认同与遵守之思想整合方面的共同准则与依据,往往围绕体系性共识与进阶性共识这两类样态的描摹与发展而具体展开。体系性共识主要表征为理论继承、方向创新与法治权威发展方面的观念架构型要义,进阶性共识则主要表征为问题导向与布局策略方面的观念变迁型要义。基于此,通过系统梳理习法治思想中的祖国统一共识要义,来为凝聚两岸同胞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力量提供必要的方法引领。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所具有的变革性力量正挑战着传统版权法中作者身份认定的理论范式,当下将AI主体性与作者身份之间等量齐观的做法尤值反思。确认作者身份其实就是版权机制实现创造资源倾斜性分配的有效社会组织手段,是赋予不同人格主体以实际资格身份的一种分配技术。版权法中的作者身份并非“浪漫主义”作者观的简单投射,而是包含后结构主义与关系型作者理论参与建构的结果,其重在强调作者之于作品的本源性意蕴,并突出了自身的社会建构价值和鼓励文化交流与社会互动之功能。人工智能作者身份的“浪漫化”忽视了作者概念的人性要素及其独特的社会意义;后结构主义理论着力于作者身份的符号化,以解构与消除作者身份中的传统要素,因此其无法用来实现AI作者身份的理论证成;因人工智能不能够满足关系型作者关于文化对话与意义交换的社会主体定位,亦排除成为作者的可能。对AI“作者”身份问题的本质澄清与反思,将有助AI时代版权法回归以人为本的制度逻辑。

  内容提要: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主要用途是模仿并生成新的作品,但最终生成的作品却可能会替代现有作品的市场,因而在合理使用的认定中要重新评估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商业性用途和对现有作品的市场替代后果。对于不具有特定模仿用途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由于事前获得许可面临高昂的交易成本并且在使用目的上又具有高度的转换性,原则上可以构成合理使用;但对于针对特定模仿对象的人工智能,不宜认定构成合理使用。在监管政策上,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应当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政策,数据来源合法的要求并不代表必须要事先取得所有训练数据的著作权人的许可。

  内容提要:教育数字化是教育强国战略的核心要件和强力支撑,对其进行科学评价已成为优先级的重要议题。目前率先开展的教育数字化评价指标体系建构工作主要遵循理论、实践和政策三类逻辑。教育法学视域下,教育事业更有可能以国家行使公权力的形式在政策逻辑框架内发展并产生实际作用,而从政策逻辑出发的教育数字化指标设置正面临“评价结果与政策目标偏离”以及“评估结果与公民感受偏离”两类风险。基于政策承诺的创新视角,教育数字化政策被视为政府与公民之间达成的承诺契约。通过选取国家层面与教育数字化相关且仍在有效期的8份政策文本作为分析对象,运用Nvivo11软件针对条款中所做出的承诺内容做编码,形成由“供给承诺”、“需求承诺”和“环境承诺”3个一级指标以及12个二级指标构成的教育数字化履约评价指标体系,并展望了以公民监督为核心的践行履约评价、优化问责机制、推动政策议程设置三大应用图景。

  内容提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人民调解经历了从衰落到复兴的变化,尤其是在2002年之后,人民调解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并在2010年之后稳定在高位状态。而与此相伴随的,则是同一时期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持续减少以及调解员解纷比率的一直上升。这种现象的形成与近年来人民调解的“精细化”发展紧密关联。人民调解的精细化主要体现在组织架构的精密化、纠纷处置的网格化、解纷技艺的专业化和调解过程的精致化等方面。矛盾纠纷复杂化与人民解纷需求转变、社会治理理论的发展以及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等是造成人民调解精细化发展的重要动因。人民调解的精细化发展顺应了治理重心下移的要求,促进了调解效能的提升,为人民调解的转型提供了可供选择的方向,而受到制度内在属性、调解活动的价值理性以及资源投入边际效应等的限制,人民调解的精细化也存在着有必要注意一下的限度。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1254条“高空抛物规则”吸收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第87条“补偿责任”规则的同时,又以增加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与公安等机关介入条款,对原有的高空抛物规则作出了实质性变更,实际上放弃了先前《侵权责任法》在高空抛物问题上的强调救济功能的立场,转而追求社会总体利益的更大化以及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的平衡实现。基于此,高空抛物规则的适用要点也应该要依据其价值意蕴的改变而获重塑:明确补充责任在先、补偿责任在后的责任担当次序,同时拓展“补偿责任”规则细化的空间,并明确公安机关为解决民事纠纷介入调查与实施治安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区分。

  内容提要:增值税应税交易或非应税交易决定了纳税义务的产生与否,是其他增值税法律制度的基础。由于我国现行增值税法对应税交易构成要件的规定还存在诸多不足,非应税交易的界定存在多方面问题,包括部分非应税交易尚未得到准确界定、非应税交易和免税交易之间有界定的错位、视同应税交易界定的范围过宽以及非应税交易界定缺少体系化分类。为提高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以及顺应降低间接税税负的税制改革方向,根据增值税对交易及其增值、经营活动征税等理论,考量征管效率以及参考域外有益立法经验,增值税法要进一步界定应税交易,将非应税交易的界定融于其中,并进行体系化分类,包括非商品转让、非服务提供、无偿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以及非经营活动四种类型。据此,准确界定部分非应税交易,纠正非应税交易和免税交易之间的界定错位,以及限缩视同应税交易的范围。

  内容提要:数字化的经济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给中国税收法治建设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如何推进智慧治税是深化税制改革关注的焦点,也是以税收法治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部署。现阶段,面对税收信任模式转变、涉税信息共享缺陷以及治理架构设计缺失引发的多重困境,中国有必要加快构建适应数字时代财税征管体制变革的税收法治框架,充分的利用区块链等前沿技术创设长效化的税收法治机制,以区块链技术的分布式、透明化以及共识性等特性,逐渐增强央地信任、改善税收法治环境。

  内容提要:在本土化诚信义务约束之下的实际控制人制度,有利于约束不当追求企业自身控制权的消极行为,缓和股东内部利益冲突,填补公司治理漏洞。一是导入整体实际控制人的概念,为建立起统一、完善的实际控制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制体系奠定基础。二是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对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内容做全面系统梳理,建议采用引致条款与特别条款相结合的立法技术对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制,避免法律规则的叠床架屋和重复紊乱。三是通过设置强制信息公开披露和公示登记制度的条款,强化对实际控制人的全面监督解决和受害人的举证难题。四是适度扩张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合使用的范围,为持续遭受实际控制人压制的受害股东提供终局性救济手段。

  内容提要:我国公司法中的公司决议不成立规则,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决议纠纷司法审判经验的总结,具有坚实的实证基础。同决议可撤销、决议无效规则相比,其最能彰显公司法的程序主义价值导向,且最能体现公司法对商主体决议治理的“示范功能”。因此,决议不成立规则有其独立价值而不是为缓解决议无效事由过窄增设的替代性制度。2023年《公司法》修订,决议不成立规则是公司决议瑕疵规则修订的重中之重。决议不成立的法定事由设定应在延续反面列举模式的基础上针对具体事由形成一套“半封闭式”体系;决议不成立的对外效力与可撤销、无效应保持体系一致性;决议不成立之诉应当适用1年期的除斥期间规则,从而避免其在法律适用环节沦为决议无效的“扩展版”。

  内容提要:自海峡殖民地建立以来,英国殖民政府长期委托华人领袖管理当地华人社群。华人领袖蔡沧浪在遗嘱中要求通过英国信托制度永久履行“神主”仪式,而该仪式与华人秘密会社有直接关联。1857年,法官麦克科斯兰判决认定殖民地法律不干涉此宗教仪式。从1857年起,帝国殖民地的一系列冲突深化了加强殖民地法治建设的“文明化使命”思想,而海峡殖民地的开发以及全球产业分工链的形成也使得殖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加强对华人秘密会社的管制。首席法官麦克斯韦尔于1869年重审此案,判决以普通法为依据,将禁止永久管业规则适用于该案,反映了普通法制度与全球资本网络的关联。

  内容提要:税法总则所代表的税法编纂是否应在我国启动,一旦启动应选择何种法典化道路,需要阐明理论基础,提供实践方案,以为立法机关的研究工作提供相关建议。税法编纂具有推动税收法定导向更高水平、高效简化税收法制、实现税法体系正义等治理价值,也面临税法统一性与开放性的矛盾长期存在,我国税法编纂环境依旧受到诸多限制等实践隐忧。税法编纂在域外代表性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早已广泛盛行,只要我国宏观上从始至终保持合适的编纂尺度,微观上厘定妥适正确的编纂内容,税法编纂就应予以开启。税法编纂是税收法治的核心建设路径之一,相比规范主义进路和工具主义进路,功能主义进路更适合作为我国税收法治的评价与建设基准。在功能主义税法进路指引下,只制定税法总则、放弃制定税法典的半法典化模式是我国税法编纂的最优方案。

  内容提要:全方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人民主体性原则落实到执法实践中就是要在执法过程中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包容性执法是行政执法经历“有法必依”“严格执法”阶段后必然要求的原则,是行政自由裁量范围扩大和实质平等、实质法治观念普及的必然结果,是人民主体性原则在执法过程中的体现。包容性执法原则有着内在的理论逻辑、实践逻辑和价值逻辑,其体现的是实质的法治观和平等观,并不违背法治原则和平等原则。在严格执法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倡包容性执法原则无论对发展法治中国理论还是推动法治中国实践都具有重大意义。

  内容提要: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在法律实践中的多场景应用,虽有利于充分的发挥其制度效能,但也衍生了公开泛化和规范路径选择困难问题。由于不同应用场景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均有其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且它们分属于不同的行政活动,遵循不同的运行机理,因而也就不能简单地通过功能统合或者目的取舍实现其部分的规范化,而是应当通过制度分流推进其全面的规范化。因此,需要厘清不同应用场景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不同制度属性,并根据不一样的属性行政活动的运行机理,确定其各自的规范路径。

  内容提要:《合同编解释》进一步丰富、完善了《民法典》第153条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由于公序良俗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而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具体针对性,因此《合同编解释》第17条要求应优先适用《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关于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的规定。由于公序良俗作为不确定概念需要类型化,该条将违背公序良俗行为进行类型化处理,并进一步采取了动态系统论的方法,为法院认定公序良俗提供指引,有利于统一裁判规则,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理预期,维护意思自治。由于公序良俗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依据该条规定,应以核心价值观作为公序良俗适用中的价值判断,以核心价值观统一公序良俗的适用标准。

  内容提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违约责任一章只规定了违约定金,没有规定别的类型的定金。《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确认,定金还包括立约定金、成约定金和解约定金,具有不一样的法律调整功能,需确认它们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对于定金的识别,不论约定的是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只要没有适用定金罚则的约定,都不是定金。对于定金类型的识别,交付了定金但没有约定定金类型或者约定不明的,推定为违约定金。对定金罚则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处理;一方根本违约,对方轻微违约的,不影响定金罚则的适用;部分违约,只要不构成根本违约,能请求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不可抗力构成不履行债务适用定金罚则的正当抗辩。

  内容提要:区块链在司法活动中应用的重要领域之一就是电子送达。但是,当前我国司法机关仅是将区块链作为电子送达文书的存证平台,并未将区块链的技术优势全然发挥。为了推动区块链技术与电子送达的深层次地融合,不仅需要摒弃既往电子送达对中心化实体信任担保的依赖,还有必要对现有电子送达证明角度进行转变。从信任层面出发,明确以区块链为送达媒介,以其去中心化分布式存储技术为电子送达提供信任支持。从证明层面出发,明确诉讼文书以区块形式进行“链”式送达,以区块链时间戳技术为电子送达的发生和生效提供记录证明,在送达证明上实现从结果到过程的角度转变。

  内容提要:美国《云法案》确立的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非适格外国刑事数据的取证途径,本质上是绕开外国主权者而开展的单边跨境取证活动。为了应对可能会产生的跨境取证法律冲突,《云法案》将国际礼让内嵌其中,并根据产生法律冲突的主体不同而构建了法定礼让分析与普通法礼让分析双重解决路径。然而借镜司法判例,《云法案》的国际礼让体系极可能承袭既往不平衡的礼让特点,在礼让分析的结果上压倒性支持美国单边跨境刑事调取。这是国际礼让理论在美国流变的结果。针对《云法案》国际礼让的特点,我国可兼采完善数据本地化立法的“对抗”措施与推动跨境刑事数据调取双(多)边合作机制升级的“调和”措施,以构建开放而有序的跨境刑事数据调取路径。

  内容提要:独立的制度空间是发挥独立价值的基础,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第一步是要厘清的是其与刑事罚金、行政罚款的关系,讨论在刑事罚金和行政罚款之下还有无独立的制度空间。在功能上,三者具有同质性,均旨在惩罚遏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适用的案件范围上,食品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与食品犯罪趋同,并被行政处罚所包含;在金钱罚手段上,针对食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刑法》与《食品安全法》规定了足够的金钱罚手段,客观上无需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予以补足。因此,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并无大范围适用的必要。但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相对于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具有自身的制度优势,其适合使用的范围应据此确定,以形成相互区分又有机衔接的规制体系。

  内容提要:民事公益诉讼入法的十余年间,司法实践的发展形态与立法者的设想并不完全一致。检察机关迅速在公益诉讼中处于一家独大的领导者角色,在起到非消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可能的隐患。面向未来,应当区分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功能和纠纷解决功能,并根据两个功能配置不同的程序规定,在坚持检察机关主导诉前程序的同时,强化法院审判权在公益诉讼程序中的主导作用,以此实现从一家独大到双轮驱动的转变,更好地实现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和目的。

  内容提要: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设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主要旨在发挥社会组织通过诉讼保护公共利益的作用。囿于社会组织体量资质、起诉意愿、诉讼能力的局限,立法预期并未充分实现。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以及单行法中公益诉讼条款的增设,扩展了公益诉讼的领域范围,丰富了公益保护的实现形式,改变了民行公益诉讼的关系,重塑了公益诉讼的制度内容和运行状态趋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兼采执法逻辑和监督逻辑,并且检察院和法院在履职过程中都实行能动主义。执法逻辑决定我国公益诉讼在程序构造上呈现非讼化现象,监督逻辑决定我国公益诉讼在运行目标上呈现治理性理念。司法能动下的非讼化构造与治理性理念共同塑造了公益诉讼的中国模式。

  内容提要:全面数字化时代,如何充分保障“数字”权利,是实现数字正义的重要内容。当下主流研究虽明确了通过法学范式保障“数字”权利的正当性,但所采取的“权利进路”也因可操作性不足,制约了法律保障实效。我们应该结合国家保障民生的理论与实践,从国家在消除数字贫困、弥合数字鸿沟中的实际行动出发,完善“数字”权利保障的国家义务。从理据来看,“数字”权利保障的国家义务以其所享有的社会权为基础,目的是通过国家义务设置,维护公民的多项社会权利。从内容来看,“数字”权利保障的国家义务包括尊重、保护和给付三方面,且三方面又包含各自的具体实际的要求。从实现来看,“数字”权利保障的国家义务需要直面公民社会权的“非可诉性”难题,我们大家可以从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进行公益诉讼两方面,展开国家义务履行不能时的法律救济。

  内容提要:知识生产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逻辑起点和根本动力,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点是知识生产。当前,中国法学知识生产存在着本土生产质料不足、生产技术依赖进口与部分生产人员主体意识缺乏三大问题。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需要优化中国法学知识生产材料的采购与检验,通过提升中国法治实践理论的系统性阐释,推动中华优良历史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加强域外知识的反思性借鉴来丰富我国法学知识来源。同时,进一步强化中国法学知识生产技术的核心掌握,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合理使用西方法学研究方法,并不断吸收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来提升法学知识的中国制造法宝。为此,法学知识生产人员一定增强主体意识,坚守正确学术研究导向,深刻认识中国法治实践;坚守“为人民做学问”立场,自觉服务法治中国建设。

  内容提要: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是数字时代人格尊严保护的核心议题,但仍存在权利基础不明的基本问题,严重影响了《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的实施。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应当兼具基本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双重属性,二者不可偏废。作为一项与个人私生活紧密关联的权利,个人隐私信息的基本权利需要在私法领域落实,这为证立个人隐私信息的民事权利提供一个新视角。个人隐私信息的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在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上可实现优势互补和融会贯通,二者与民事权利的二元融贯除了依赖于内涵上的一致性,在根本上还取决于价值根基上的一致性。这二者的融合有助于夯实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根基,为个人隐私信息的公私法协同保护提供坚实支撑,推动实现数字时代加强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政策目标。

  内容提要:以完全控制为中心的个人隐私信息权益,对数字化的经济发展构成了制度性的约束。为满足数据高速流通复用的需要,法律应当弱化数据主体对个人隐私信息的控制力度。...